一家新三板公司遭到證監會調查,不僅威脅恐嚇調查人員,居然安裝錄音設備進行竊聽,也算極為罕見的。當然等待公司和高管的是嚴厲的處罰。近日,證監會網站一次性掛出3份行政文書,全部針對奔騰集團及其高管人員。其中,奔騰集團因信披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等,被給予警告,并處60萬元罰款;董事長、董秘分別被處以30萬元、10萬元罰款。另外,董事長夫婦被采取頂格處罰,除違法所得“沒一罰五”外,更被開出終身禁入的“紅牌”。這家新三板公司和董事長夫婦,究竟發生了什么情況?
違法事實一 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開信息顯示,奔騰集團成立于1997年,主業為各類家用電器和消費性電子產品的批發、零售。奔騰集團于2015年6月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大通證券;上半年實現營收8.85億元,歸母凈利潤0.57億元,當前總市值為1.26億元。
2016年12月6日,上市公司英力特發布國有控股股東擬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公告,其控股股東英力特集團擬一次性整體協議轉讓其持有的1.55億股(51.25%)上市公司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市價“九折”后的19.25元/股,合計金額接近30億元。另外,受讓方還需同時受讓英力特煤業100%股權及相關債權。彼時,公告要求受讓方在當月19日前攜帶“資格預審材料”到英力特集團現場報名。
公告次日和12月16日,奔騰集團董事會分別形成《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和《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同意認購上述公司相關股權和債權。但對于這兩份決議,奔騰集團均未進行披露。
違法事實二 在披露相關信息中存在誤導性陳述
在議案獲得批準后,2016年12月19日,奔騰集團法定代表人張某達委托行業專業人士雷某華攜帶資料到英力特集團申請報名參加調研。據奔騰集團提供的材料顯示,在12月22日,雷某華經考察后建議放棄參與英力特集團的股權公開轉讓;聽其建議后,奔騰集團決定不再參加英力特集團的股權公開轉讓,之后未再與英力特集團有過任何聯系。
英力特集團也證實,2016年12月22日,奔騰集團未參加“盡調”,且后續就本次股權轉讓事項再沒與英力特集團有任何聯系。
緊接著,2017年1月3日,“放棄參與”的奔騰集團董事會卻公布了一份議案:審議通過《擬在A股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議案》,公司管理層正在積極推進,尋找與公司戰略契合的標的。
這說明,2016年12月22日后,奔騰集團已決定不參與競購英力特股權,在此情況下,奔騰集團仍通過有關決議并對外公告《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存在誤導性陳述。
違法事實三 披露相關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
如果說擬收購A股上市公司的內容屬于“誤導性陳述”,那么面對股轉系統的問詢函信口開河,則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虛假記載”。
2017年1月6日,奔騰集團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問詢函,問詢奔騰集團2017年1月3日披露的《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內容及“奔騰集團”股票異常波動情況。奔騰集團于當日申請停牌。
2017年2月21日,奔騰集團披露《關于〈內蒙古赤峰奔騰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股轉公司問詢函〉的回復》稱:奔騰集團于2017年1月 6日向英力特集團發送郵件申請成為意向受讓方,當日奔騰集團收到英力特集團回復郵件,通過資格預審。公司并于當天收到英力特集團郵件發送的《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后,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申請停牌,上述內容與《奔騰集團情況說明》和《英力特集團情況說明》描述的事實不符。
文/本報記者 劉慎良 統籌/余美英
財經觀察
“蛇吞象”未遂
發布利好消息操縱市場
這三項非法事實的源頭是一次未遂的“蛇吞象”交易。市場認為,這筆不存在的交易,更直接的作用是利用“似是而非”的利好消息操縱股價。
控制大量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交易操縱價格和交易量,短時間內快進快出,堪稱操縱市場的典型案例。短短一周,奔騰集團董事長張某達及其夫人(時任副董事長)張某敏將公司約3元/股的股價提升近一倍。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某達、張某敏合計利用9個證券賬戶,在操縱期內(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6日)共買入奔騰集團股票344.3萬股,賣出66.7萬股。在股票停牌后,剩余持倉277.6萬股,持股市值1679.48萬元。
由于新三板股票流動性本就不高,在操縱期間,賬戶組成交量占比在50%以上;持有非限售流動股最高比例達到71.84%,而12家做市商所持股份最低僅占1.41%。在5個交易日內,奔騰集團股價被迅速推高,2017年1月6日股價甚至在76分鐘內提高了24.49%。
此次夫婦二人聯手操縱共獲得實際盈利70.37萬元,其間奔騰集團股價從3.05元上漲至6.05元,5個交易日漲幅達到98.36%,而同期股轉系統成分指數下跌0.55%,做市成分指數上漲1.4%,均有大幅背離。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證監會發布的三份文書中,“性質特別惡劣”的字樣隨處可見。證監會指出,該案量罰幅度合理,并給出了“頂格”處罰的原因:當事人態度蠻橫,多次威脅恐嚇調查人員;在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的場所內安裝錄音設備進行竊聽;藐視執法權威,對詢問過程的嚴肅性毫不在意,信口雌黃,頻頻編造謊言以求自圓其說,并向調查組提供虛假證據材料,行為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予以嚴懲。
標簽: 奔騰集團吃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