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是每個人追求的夢想

想變美,就來XXX!”

悄無聲息地


(資料圖片)

醫美廣告開始出現在

你我的朋友圈等社交軟件中

一個個脫胎換骨的“換頭”案例

呼喚著求美者

踏上快速變美的“捷徑”

案情簡介

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網絡監管巡查中發現,微信昵稱為“美從我做起電話132********”的羅某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續發布宣稱醫學美容良好效果的文案及圖片。

經查,羅某經營一家飲品店,店內無相關醫學美容設施設備或醫療器械,不具備開展診療活動的能力,不具有醫療機構的主體資格。

羅某微信通訊錄內共有800多名聯系人,均為非特定人群,其微信朋友圈未設置相關查看權限,對所有人公開。羅某在閑暇之余通過個人微信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推薦介紹,如減肥抽脂手術、隆胸手術、提眉手術等,成功推薦朋友圈客戶到有醫療資質的相關醫療機構進行醫療美容,可賺取業績提成。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述行為立案調查。

法律分析

本案中,羅某作為一名自然人,顯然并非醫療機構,通過個人微信朋友圈從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醫療機構處轉載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的規定,構成非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才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消費者對社交平臺上分享的“成功案例”需提高警惕心和識別力,看到醫療美容廣告時,要注意其是否標注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如發現涉嫌違法醫療美容廣告行為,廣大消費者可通過12345、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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