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罐里有蟲子該如何維權
消費者稱開罐兩天后發現小蟲;商場和廠家:有證據證明產品在他們手中時沒問題
記者 王胤期
【資料圖】
7月23日,長沙市民張先生在岳麓區一家沃爾瑪超市購買3罐某品牌奶粉。8月3日,張先生給孩子沖奶粉時,發現奶瓶里漂著一只蟲。于是他打開奶粉罐搖了一下,發現里面有3只活蟲。他帶著奶粉前往沃爾瑪進行協商,但雙方沒有就賠償一事達成一致。
8月6日,張先生向記者求助,希望超市和廠家能退一賠十。當天,沃爾瑪工作人員劉先生稱,已聯系廠家積極處理此事。廠家工作人員黃女士表示,工廠具有嚴格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經過溝通,商場和廠家稱,愿意進行退換貨處理,但他們也出具了相關證據證明,商品在他們手中是沒有問題的。
消費者
希望他們能退一賠十
7月23日,張先生在沃爾瑪購買了3罐某品牌奶粉,打算給自己10個月大的孩子喝。第一罐奶粉沒有任何問題,8月1日,張先生的母親將第二罐奶粉開罐,此時并沒有發現蟲子。開完罐子后,老人家將蓋子封好,放在了客廳的一張桌子上。兩天后,張先生給小孩沖奶粉時,發現奶瓶中漂著一只小蟲。他立馬將奶粉罐打開進行搖晃,發現奶粉罐中還有3只小小的活著的蟲子。
當日,張先生帶著奶粉罐前往沃爾瑪超市協商此事,但雙方沒有就賠償達成一致。張先生說:“我希望他們能退一賠十,并承擔小孩由于喝了奶粉而造成的身體不良的后果。但商場方只肯退一贈二。如果不是產品有問題,他們怎么會答應退換貨?”
8月6日,記者在張先生家中看到,奶粉罐里有一只小蟲躺在表層奶粉中。張先生稱,奶粉里的蟲子不是自己保管不當而爬進去的。“奶粉都會放在桌子上,周圍沒有其他食品。如果是會飛的蟲子也就算了,這種蟲子不會飛,是爬蟲。家里根本就沒看到過有這種蟲子。我和媽媽在泡奶粉時,都會第一時間將蓋子蓋好。”
廠家
活蟲無法在包裝完好的奶粉中存活
8月6日,記者陪同張先生來到沃爾瑪超市。工作人員祁先生表示,此前商場方多次與張先生協商處理此事。張先生對此表示認同,但他依然堅持自己的索賠方案。
商場工作人員劉先生稱,商場高度重視此事,已經聯系廠家積極處理此事。“我們的商品從正規渠道進貨,履行了國家關于索證索票的一些法律義務,相關供應商和廠家的資質證明以及檢驗證明都在門店,每個批次都有檢驗票據。”
對于張先生提出的要求,劉先生表示:“我們基于顧客考慮,愿意進行退換貨的處理,并和廠家積極溝通,爭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框架里,給到令顧客滿意的答案。”
廠家工作人員黃女士說,工廠具有嚴格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對原料、生產、倉庫儲存和運輸等各個環節采取了全方位的監控措施,生產采用封閉式不銹鋼管道,以防止異物進入,并安裝有精密過濾網,可有效過濾異物。
此外,生產過程有著嚴格的蟲害控制方法防止蟲體進入生產環境,同時奶粉罐中有沖入氮氣和二氧化碳,在含氧量極低的前提下,活蟲無法在包裝完好的奶粉中存活。
黃女士說:“建議消費者通過官方渠道購買產品,并將產品貯藏在干凈清潔的環境中。在產品開封前確認奶粉產品包裝完好,并在每次使用完奶粉產品后蓋嚴包裝蓋子。”
目前經過溝通,商場和廠家愿意進行退換貨,但他們也拿出了證據證明,產品在他們手中流通時,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律師支招
商家、廠家和消費者怎么做
記者王胤期長沙報道
食品類的消費維權,普遍有一個舉證難題,就是在購買和拆封環節,很少會提前想到用拍照、錄像等方式取證。針對這個問題,記者咨詢了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副主任劉研律師的意見。
無法提供拆封視頻怎么辦
消費者在使用食品時,大多無法提供拆封視頻、鑒定報告等證據,在法律上是否只能接受“舉證不能”的責任而導致無法維權?
劉研表示,類似情況下,既可以向生產企業提出賠償,也可以向銷售企業申請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嬰幼兒奶粉屬于特殊食品種類,若消費者在購買這類產品時發現有異物或異樣,要注意及時保留購買憑證、現場錄像、證人證言、通話錄音等證據,對奶粉封罐保存,對異物拍照存證,并妥善保存。因消費者并不具備專業鑒定能力和資質,如果進入行政或司法程序,則產品的鑒定應當由具備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確認,同批次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是否存在產品缺陷。”
生產、經營者實行首負責任制
消費者和廠家需要如何證明產品出現問題不是自己導致的?同樣,消費者和廠家需要在哪些問題上承擔舉證責任?劉研說:“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
劉研表示,綜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于食品安全檢驗負有法定保障義務,消費者遇到食品安全爭議事件時,應由生產者與銷售者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
劉研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來源:瀟湘晨報
(一審:余畫 二審:鄧望軍 三審:石偉)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