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確保法律全面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有序推進人民法庭開展執行工作,是主動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義新期待的有益探索,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記“司法為民”宗旨的生動實踐,也是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完善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資料圖片)

一、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的天然優勢

在審執適度分離理念基礎上,研究和探索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應當基于人民法庭的自身優勢和糾紛類型。

人民法庭自身優勢主要包括自身區位優勢、群眾工作優勢以及基層組織優勢。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層單位,處在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人民群眾的第一線。人民法庭開展執行工作,在自身區位優勢方面,便于受理轄區群眾執行申請,便于轄區群眾合法權益快速兌現,便于轄區群眾感受更多獲得感;在群眾工作優勢方面,重在發揮人民法庭貼近群眾、了解群眾之優勢,想群眾之所想、憂群眾之所憂,服務回應基層群眾司法需求;在基層組織優勢方面,在黨委領導下,統籌政府、社會、市場各方力量,推進更全方位、更高質量的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為構建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的糾紛特點主要包括案件類型、審理方式和糾紛類型。在案件類型方面,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多是貼近群眾、關系群眾生活的群眾身邊小案。在審理方式方面,人民法庭審結方式多為通過調解方式化解,或者通過大量說服工作依法裁判的案件。在糾紛類型方面,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多為爭議不大、矛盾不大且多處于矛盾初期的糾紛,絕大多數通過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可以化解的案件。當然,人民法庭的案件也多是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多為標的額不大的案件。

二、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模式的適度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推進人民法庭直接執行機制,提出了人民法庭開展執行工作的兩種模式:一是人民法庭直接執行模式。即“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執行的工作機制”,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當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也可以根據人員條件設立人民法庭的專門執行團隊或者相對固定人員負責執行。二是派駐人民法庭執行模式。即“案件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方式”派駐執行,以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眾實現訴訟權益。除此之外,還應當探索第三種人民法庭執行模式——委托人民法庭執行模式。即對于可以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基層組織“熟悉網格”、便于“查人找物”的優勢,探索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法庭進行執行。

三、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模式的具體設計

明確人民法庭執行工作模式的具體情形,對人民法庭健康、有序開展執行工作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是人民法庭直接執行模式。對于人民法庭審理的、群眾信得過的,矛盾不大且多處于矛盾初期,可以通過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化解的案件,以及在說服群眾基礎上依法裁判的案件,是“探索人民法庭直接執行部分案件”的主要內涵。這部分案件包括人民法庭審理的標的額不大、爭議也不大的婚姻、扶養、繼承等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以及當事人息訴服判的民間矛盾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人民法庭通過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

二是委托人民法庭執行模式。對于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在人民法庭轄區有執行標的物方便執行,且借助人民法庭轄區基層組織優勢,更有利于“訴源治理”的執行案件,可以由事涉人民法院委托人民法庭執行。

三是派駐人民法庭執行模式。案件較多的人民法庭且案件爭議不大、矛盾不大,在人民法庭轄區有財產可供執行且執行更方便的,可以探索由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派駐執行。

四是對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的監管。無論人民法庭采取何種執行工作模式,其執行工作均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統一管理,案件納入統一的執行案件管理平臺,專職或者兼職人員應當納入執行人員名冊,加強執行管理,預防執行風險。

四、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模式下審執適度分離的應用

嚴格意義上說,探索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模式也應當堅持審執適度分離的理念。原則上,對于人民法庭審結并由人民法庭直接執行的案件,原審判人員作為合議庭成員一般不得參與執行。但基于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相對熟人”和案件“相對鄉土”的特點,同時利用人民法庭自身區位優勢、群眾工作優勢、基層組織優勢,考慮人民法庭員額法官少的現狀,對于“人民法庭審理的、群眾信得過的,矛盾不大且多處于矛盾初期,可以通過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化解”的執行案件,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由原審判人員進行執行,實現“由原則到例外、由一般到特殊”的審執適度分離的有效探索。但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應當加強人民法庭直接執行全過程的監管,規范執行行為,防范執行不當行為和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

五、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模式下人案資源配置的設想

對于人民法庭有序推進執行工作堅持審執適度分離的理念指導下,人民法庭應當根據人員條件以設立專門的執行團隊或相對固定人員負責執行為原則。也可以根據人民法庭的具體人員情況組建互執團隊。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向人民法庭長期派駐執行人員。

相信,隨著研究的深入和思考的展開,在審執適度分離的理念指導下,有序推進人民法庭執行工作一定會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特色的、適合新時代執行工作的新路徑。

(李廣軍 王哲,作者系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助理)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