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如下:
1.被采納的證據要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相關資料圖)
2.要經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當事人可以針對證據對對方發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二、行政訴訟舉證原則
在行政訴訟中,絕大多數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倒置原則。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突破舉證倒置原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根據訴訟請求針對行政機關的內容與性質決定的。
三、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
找法網提醒您,我國行政訴訟中所包括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且所有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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