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付清了房款,賣房人卻拒絕協助購房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購房人該如何應對?
案情簡介
2008年12月,家住襄陽的張女士與鄭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女士購買鄭先生一套公有性質的住房,房屋價值8萬元,購房款于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付清,鄭先生在張女士付清購房款后3日內將房屋及購房相關憑據資料全部交付給張女士;同時,約定鄭先生在取得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之后,必須將房屋過戶給張女士。
合同簽訂后,張女士依約向鄭先生支付了購房款,鄭先生也按期將房屋交付給張女士使用,此后張女士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
2012年1月,鄭先生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其后,張女士多次催促,鄭先生均找各種理由遲遲不按合同約定配合張女士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遂引發糾紛。
今年7月,張女士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就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提交襄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請求裁決鄭先生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
襄陽仲裁委員會受案后,迅速與鄭先生取得聯系,并依法向其送達有關仲裁通知。開庭時,鄭先生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仲裁庭依法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庭審中,仲裁庭仔細審閱了張女士提交的證據材料,并就有關事實向張女士進行詢問、調查,最終確認了案件事實,并依法裁決,支持張女士的仲裁請求。
本案自立案至裁決書作出,歷時27天。日前,襄陽仲裁委員會對張女士進行了回訪。據了解,裁決書送達后,鄭先生至今尚未按裁決書確認的期限配合張女士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目前雙方仍在協商中。
仲裁員釋法
結合襄陽仲裁委員會曾審理的多件二手房交易糾紛,仲裁員表示,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而房屋買賣合同系債權行為,訂立合同后想要取得房產權利,則須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若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只是占有使用該房屋而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不發生所有權轉移效力的,即未取得該房屋法律上的物權。因此,二手房交易糾紛中,在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可依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積極主張權利,要求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而針對本案中,出賣人未按裁決書確認的期限履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義務的情況,仲裁員表示,當事人可持生效的裁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此外,仲裁員建議,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前,需要對所購買房屋的權屬狀況進行充分調查,對于出售的房屋手續是否齊全、是否能夠被買賣以及房屋權利是否完整、是否處于出租中、是否設立有抵押或被查封等情況進行充分了解,尤其是《民法典》出臺后,還應對房屋上是否設有居住權進行調查核實。
針對賣方違反合同約定,遲遲不配合買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情形,建議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涉及房產交易的各個時間節點,譬如交房時間、付款時間、戶口遷出時間和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過戶)時間,并約定逾期違約金,明確違約金起算時間和計算標準,避免對方存在違約僥幸心理,降低交易風險。
(記者 趙亞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