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地下車位多年,卻一直沒有使用權,家住樊城區的郭先生被此事困擾多年。近日,記者從樊城區司法局了解到,在樊城區訴前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該案得到妥善解決。

2015年,郭先生準備購買地下停車位,經人介紹,郭先生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地下車位轉讓協議》,購買位于樊城區某小區的四個地下車位,每個車位單價15萬元,總計60萬元,不包含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協議約定車位的交付時間為2019年11月1日。然而,眼看約定的地下車位交付時間已經過了,車位使用權證卻一直未辦,郭先生遂找到甲房地產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后,2021年11月,郭先生向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交付地下車位,并賠償逾期交付造成的租金損失14920元。按照民事案件訴前調解規定,樊城區人民法院將此案轉給樊城區訴前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員貴德安接手案件后,召集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經過詢問,貴德安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原來,郭先生和乙擔保公司存在債務糾紛,郭先生是債權人,乙擔保公司是債務人,由于乙擔保公司和甲房地產公司之間也存在債務糾紛,甲房地產公司便將公司所屬的四個地下停車位出讓給乙擔保公司,乙擔保公司又將四個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給郭先生。

三方商定后,郭先生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地下車位轉讓協議》,由乙擔保公司以債權轉讓的形式付清車位款60萬元,將四個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他。地下車位交付后,因規劃手續不完備,使用權證一直未辦下來,致使車位的使用權關系處于未定狀態,影響到郭先生的預期收益。而郭先生口中的未交付,是指實際使用權證辦好才算交付。

調解過程中,郭先生要求甲房地產公司交付車位并賠償損失。甲房地產公司認為車位已經屬于郭先生所有,實際早已交付,不存在另行交付問題。

但是,這四個車位最初出讓給乙擔保公司時,已在物業管理公司處登記,物業公司只認可乙擔保公司為車位的使用權人,并不認可郭先生為實際使用權人。

對此,貴德安建議甲房地產公司可以用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郭先生的車位使用權;至于物業公司,只要郭先生和甲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調解協議,協議得到樊城區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就不存在不認可的問題。

同時,郭先生和甲房地產公司應當將車位的轉讓情況告知物業公司,以便物業公司知曉,便于以后郭先生行使權利。

做通甲房地產公司思想工作后,貴德安又做郭先生的工作。經過調解,郭先生放棄車位損失賠償請求。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甲房地產公司按照先前與郭先生簽訂的《地下車位轉讓協議》約定,在今年1月20日前向郭先生交付其所購買的四個地下車位,同時,將四個地下車位歸郭先生所有的情況通知給車位的物業管理人。

隨后,郭先生和甲房地產公司申請樊城區人民法院對此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至此,郭先生的四個地下車位使用權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予以司法確認。

(記者 趙亞麗)

標簽: 地下車位 樊城區司法局 房地產公司 物業管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