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某電視臺在其所屬的新聞廣播“行醫之路大型公益欄目”中,通過健康養生知識講座的形式變相發布了散寒藥茶(王老散寒方,散寒藥茶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65020178)的違法廣告,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對某電視臺作出處罰,責令改正,該條廣告罰款5000元。(3月12日《經濟日報》)
藥品和保健品等特殊商品,事關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可掉以輕心。然而,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味地追求經濟效益,甚至不擇手段,已成為社會一大通病。比如,一些媒體和廣告商,受利益驅使,不僅向消費者過度推介藥品、保健品,而且恣意夸大功效,淪為商家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掮客。如此語境下,吉林一家電視臺因通過健康養生知識講座的形式,變相發布了散寒藥茶的違法廣告,被依法處罰,顯然具有警示意義。
給藥品、保健品做廣告,本身無可非議。畢竟,廣告宣傳也是一種優質社會資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對資源的浪費。問題是,廣告作為一種法律行為,應真實可信,發布違法廣告,尤其是涉及藥品、保健品廣告,屬于典型的不負責任、見利忘義,給消費者物質、精神和身體等均造成極大損害。正因為如此,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項調查表明,近7成消費者在最近一年因虛假廣告而權益受損,分別有近半數接受調查者“很不信任”商業廣告。特別是,發布違法藥品、保健品廣告,受害者大都是老年清費者,嚴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當受到嚴懲。
再看吉林這家電視臺,通過健康養生知識講座的形式,變相發布散寒藥茶廣告,已涉嫌違反了《廣告法》。《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同時,《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見,涉事電視臺被處罰,也是咎由自取。
換言之,對藥品、保健品違法廣告,必須“零容忍”。監管部門應用足用活新廣告法相關規定,加大對藥品、保健品廣告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費者被違法廣告傷害了,再進行亡羊補牢式的處罰。特別是,重點打擊養生、保健講座等變相發布醫療、藥品、保健品廣告行為。同時,嚴格執行“明星禁止代言藥品廣告”等規定,對于明星代言虛假藥品、保健品廣告的行為,必須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道,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高藥品、保健品廣告的違法成本。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