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有工資糾紛要怎么辦?

協商,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報酬爭議怎么解決?

關于勞動報酬爭議怎么解決具體如下:

(一)勞動報酬約定不明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勞動報酬約定不明而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由以下幾種方法加以解決: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2、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就應當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3、按照用工同酬原則確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單位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支付大體相同的勞動報酬。

(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被派遣勞動者基于他們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在行使權利與保護方面處于劣勢。如果發生爭議可按以下辦法解決: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2、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其勞動報酬。

標簽: 和公司有工資糾紛 勞動監察部門 勞動報酬爭議 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