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仲裁了怎么撤出來?
一、不想仲裁了怎么撤出來
1、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為了保證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裁決得到糾正,我國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必須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二、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受理法院《仲裁法》第58條規定: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時效問題《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4.處理結果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駁回申請。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裁決撤銷后如何處理?
在仲裁庭經過詳細流程作出仲裁裁決后,有關雙方當事人可能會申請要求撤銷裁決,法院在收到有關撤銷申請后,會核實相關情況,或根據當事人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撤銷的申請;法院難以決定并且認為需重新仲裁的,會通知有關仲裁庭進行重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