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合同收押金有何后果?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將得不償失。《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早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同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最高人展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再次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期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押金合同是否可以轉讓?

1、可以轉讓押金合同。

2、但轉讓的合同的債權債務必須屬于有效存在的,依法、依約定、按其性質能夠轉讓的債權債務。并且如果是押金合同的債權人轉讓的,要通知該合同的債務人;如果是債務人轉讓的,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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