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訴訟法反訴?
“本訴是原告提起的訴訟,反訴是在本訴的基礎上產生的訴訟。反訴與本訴有牽連,但與本訴不同,在已經提出的訴訟中,本訴被告以原訴(或稱本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消、動搖或吞并原訴的目的,這種反守為攻的訴訟稱之為反訴”。
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反訴是一種特殊的訴。按照通說,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當事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過審判方式予以保護,這相應的體現為原告的起訴權和被告的反訴權。反訴者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是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本訴的原告不得就反訴再提出反訴。所以,反訴可以界定為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
民事訴訟反訴期限是多久?
一、相關法律法規
1、《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該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被告有提起反訴的訴訟權利,但并沒有規定反訴的構成要件,在現實應用過程中,首先得明確反訴的構成要件,才能正確加以運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此作了詳細規定,《民訴解釋》第222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3、第233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二、所需具備的條件
1、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定于本訴的當事人。反訴、本訴的當事人必須相同,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
2、從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來說,其實質要件是反訴與本訴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反訴的程序要件是反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