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訴訟是指什么?
律師解答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民事訴訟的流程是:原告起訴,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后,原告繳納訴訟費;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原告證據;開庭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訴中的三種訴是怎樣的?
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關系的訴求。
按照當事人訴請目的不同,又可以將確認之訴分為積極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確認之訴。積極地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訴請法院確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收養關系。消極的確認之訴,是指要求法院確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此外,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時間不同,確認之訴又分為原始的確認之訴和中間確認之訴。原始確認之訴,是指在起訴階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確認之訴,是確認之訴的典型形態。中間確認之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關于訴訟的前提性問題,當事人提出的確認某項法律關系的訴。
確認之訴的特點:
(1)確認之訴以當事人之間對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有爭議為基礎。只有當事人雙方對他們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法律關系產生爭執,才有確認之訴的必要,才能提起確認之訴。
(2)確認之訴的目的只是謀求對一定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司法認定。確認之訴并不預先確定法院裁判內容的強制實現,而只是一種通過法律關系的“公權性”確定來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3)法院對確認之訴的判決不伴有執行效力。而給付之訴具有執行力,變更之訴將形成力作為解決的重點。對確認之訴來講,它是專門通過對法律關系司法認定來謀求糾紛的解決,并不要求當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
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對方當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給付義務的請求,如請求返還財產、支付貨款的請求等。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中最有代表性的形態,也是司法實踐中利用率最高的訴訟類型。在民事領域中,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一旦依法成立,就會產生相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義務,就構成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的特點:
(1)給付之訴的根本目的,不僅要確認訴方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權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義務,以謀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現。
(2)給付之訴提起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給付糾紛。這種給付糾紛,應當是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給付請求權以及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生了爭執。
(3)給付之訴的判決往往是具有執行力。在取得勝訴判決后,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滿足自己的實體請求權。
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改變或者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比如共有關系、婚姻關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實和行為而變更或者消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保持存續發生了爭議,訴諸法院,要求予以變更,就是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可以分為實體上的變更之訴和程序上的變更之訴。實體上的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產生實體效果的請求。如離婚訴訟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產生當事人之間因離婚判決而導致婚姻關系消滅的實體法后果。程序法上的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程序法律效果的請求,最典型的就是再審之訴。
變更之訴的特點:
1、當事人之間對既存的法律關系的存在并不存在爭議,爭議的是該法律關系是否應當繼續存在下去或者以什么內容、形式存在下去。
2、在法院作出變更判決生效之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仍然保持原來的狀態。變更之訴是通過法院的變更判決來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法律關系,在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前,當時存在的民事法律法律關系并不發生任何變化,仍以原來的內容、原來的形式繼續有效存在。只有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后,原來的民事法律關系才會發生變更或者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