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是否必須簽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協議必須要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如何簽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

1、簽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應寫明:簽約勞動者全名及公司登記名稱、解除勞動關系日期、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等等,最后交由相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的公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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