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異同包括什么?
1、居間合同(就是常說的中介合同)中,居間人(中介方)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終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對人簽訂,所有權利義務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
2、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
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3、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4、近幾年中,我們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加強,為了確保公民自身的各項權益,如果在與對方發生了約定后,雙方也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在合同中也要明確的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當其中一方做出了違約行為后,另一方可以通過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紀合同和寄售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1、行紀行為就是指以自身的理由為他方執行法律行為,并扣除酬勞的個人行為,而寄賣就是指將產品寄放在別人處委托售賣,向被寄賣人付款酬勞的個人行為,因此寄賣是屬于行紀行為。
2、行紀行為是依據他方的授權委托,以自身的理由為他方執行法律行為,并扣除酬勞的的主題活動。
3、寄售是一種授權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外貿交易習慣性選用的作法之一。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服務中,寄賣方法應用并不廣泛,但在一些產品的買賣中,為推動交易量,增加出口的必須,也可靈便適度應用寄賣方法。
標簽: 居間合同 行紀合同 訂立合同 行紀合同和寄售合同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