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糾紛?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問題產生的糾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一般地說,仲裁解決糾紛的優點在于仲裁庭常常包括房產行業的知名專家,他們更了解該行業的各種習慣,甚至可能相當深入地了解糾紛的技術經濟細節,其缺點是仲裁員的選擇如果過于偏重行業則可能導致法律知識不足,所作裁決偏離一般的法律習慣。仲裁解決糾紛的另外一個優點是當事人有機會選擇仲裁員,這有助于增強當事人對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點是仲裁庭沒有法院那樣的強制力,財產保全或執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實現。此外,仲裁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在仲裁中失敗一般就沒有機會補救了,而法院大多實行上訴制度。當然,一裁終局從另一個角度講,比起法院的二審終審制度要從時間和經濟上節約很多。
如果要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明確規定所選定的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都不能要求仲裁。發生糾紛后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仲裁,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達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難,所以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確約定為好,這時當事人的關系比較融洽。沒有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上就認為是當事人默認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不過,無論通過仲裁還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都費時、費力、費錢。當事人即便勝訴,如果考慮到聘請律師的開銷、訴訟中的各種開銷,以及時間等等,他們仍然可能得不償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發生糾紛后及時溝通解決,把問題消化在它的萌芽階段,才是最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