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是如何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效力的情形
1、買賣合同
雙方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雙務合同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
(1)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
其法律特征為:
①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
②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
③買賣合同為諾成性雙務合同。
根據以上特征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于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
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于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了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說,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征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
2、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也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其法律特征為:
①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
②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③承租人于租賃關系終止后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④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⑤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誠合同。
(2)中國《民法典》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于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系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系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負約定的報酬的協議。
(2)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承攬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獲得報酬。對于定作人來說,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
(3)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若承攬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應有承攬人負責修整或調換。若經過修整或調換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并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
如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按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先后順序,分為一方先為履行、一方后為履行或雙方同時履行這幾種情況。因之,合同履行抗辯權,也可分為先為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由于先為履行抗辯權系在對方履約能力變差,如自己先履約則有財產損失危險之時行使,故理論上稱為不安之抗辯權。先為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相當的履約擔保而消滅,故又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本文用此稱)。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均要求對方不遲于自己履行。這兩種抗辯權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為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要求對方先履行,在對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約定,向后順延一定時間來履行義務。以下簡單介紹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則在下期中濟之窗討論。
標簽: 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 履行抗辯權效力的情形 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