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結婚年齡的婚姻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的目的。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例如,黃某喪偶,已58歲,再婚時填表只寫50歲。因為這種報假年齡的行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歲”的規定相抵觸,發現后指出其錯誤,予以批評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責任。而那種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的規定相抵觸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這就說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

虛報結婚年齡的后果嚴重嗎?

虛報年齡取得的結婚證,屬于無效婚姻。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應及時申請補領結婚證。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

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應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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