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如何保管?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財產保全沒有查封到財產怎么辦?

如果法院執行財產保存措施后,沒有財產可以保全的,法院可以停止保全措施,并且申請人交納的保全費用不作退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標簽: 被查封的財產 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 財產保存措施 保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