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人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1、合同保證人的限制條件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上述機構和單位作為合同保證人的,會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不能達到擔保合同的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是多久?

1、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保證期間不得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標簽: 合同保證人限制條件 擔保合同 保證期間 主債務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