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提供材料有哪些?
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離婚起訴狀。當然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法院會做相應的記錄。離婚起訴狀應當寫明:
(1)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
(2)寫明訴訟請求;
(3)書寫事實與理由;
(4)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結婚證原件這是離婚時必須要出示的資料,那是夫妻關系存在的證明。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這主要是針對有撫養權之爭的,沒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一方不配合辦理協議離婚怎么辦理?
一方不配合辦理協議離婚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