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所要哪些材料?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權是以事故各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一致書面申請存在的。也就是說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權即喪失。

第二,調解申請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

第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因此,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權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定強制權利,調解程序的啟動與終結權全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后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如果同意在交警主持下調解,那么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為以后保險理賠奠定基礎。

同時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后一方反悔到法院訴訟的案例經常發生。

交通事故全責賠償明細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則需要承擔以下費用: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標簽: 交通事故調解 交通管理部門 保險公司 賠償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