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證據?

從我國目前的有關規定,下列事實在仲裁中可作為證據: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

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源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辦案人員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

6.鑒定意見,是指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學判斷意見。

勞動仲裁需要走哪些步驟?

勞動仲裁流程具體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裁決。

6、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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