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過戶后,我們還能想住多久就住多久嗎?”

7月底,為滿足就近入學條件,家住武漢的王爺爺和李奶奶將名下唯一的住房以贈與的形式過戶給獨生子小王。

然而,手續辦好了,老兩口卻不免有些擔心:兒子兒媳會不會拿到房后就不管老人?或者悄悄把房子賣了、租了,自己將來“老無所居”?

無獨有偶,另一對爺爺奶奶近來也正為此事發愁。他們的兒子小張因車禍不幸去世,留下兒媳帶著不滿3歲的孫女。經全家共同商議,他們決定將小張名下的一套房產留給孫女繼承。

“兒媳還年輕,我們不愿限制她將來追求新的幸福。”張爺爺又有些擔心,孫女是未成年人,兒媳作為法定監護人有代理處分財產的權利。如果房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出租、出售或抵押,會對孫女成長造成影響。

咨詢過律師后,兩家人先后找到湖北省武漢市尚信公證處尋求幫助。

“兩起案例有相似之處,都需要回答‘房子不是我的,我能不能住’這一問題。”尚信公證處公證員陳丹妮說。

陳丹妮分析,王爺爺李奶奶擔心房屋贈與兒子后自己被“掃地出門”,為保障爺爺奶奶的權益,他們可與兒子小王簽訂一份“居住權合同”。合同約定,爺爺奶奶有生之年均可無償占有、使用該房屋。同時,未經爺爺奶奶書面同意,小王不得對外租售或抵押該房屋。此外,即使小王夫妻倆將來離婚,也不影響爺爺奶奶繼續住在房子里,相當于為老人添上一把“安心鎖”。

同樣,張家爺爺奶奶擔心兒媳將來可能私自出售留給孫女的房屋,也可通過居住權合同約定,房屋由孫女繼承后,爺爺奶奶可在其中居住至孫女年滿18歲。在此期間,兒媳不得自行處分該房屋。

在陳丹妮的建議下,兩家人分別簽訂居住權合同,并及時辦理相關公證及登記手續,困擾許久的問題終于得到解決。

“‘居有所安’,這下心里踏實了!”拿到公證書等文件,王爺爺說。

鏈接·公證員說法

如何善用“居住權”

今年1月,《民法典》正式實施,首次將“居住權”納入其中,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湖北省武漢市尚信公證處公證員陳丹妮介紹,《民法典》問世之前,“居住權”的概念在公證領域早有涉及。例如,有的當事人會在遺囑中明確,房子留給兒女,但要讓配偶居住到去世。

“過去,這樣的約定屬于附條件生效的遺囑形式,只對遺囑繼承人起約束作用。”陳丹妮說,《民法典》實施后,居住權被明確歸屬為“用益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即所有人都必須尊重這一權利。

這意味著,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此外,由于居住權只會因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因此,已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即使被賣掉,居住權人也可繼續住在其中,這一規定也能間接保護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

那么,居住權主要適用于解決哪些家庭矛盾糾紛?

陳丹妮介紹,離婚財產分割、老人以房養老、多子女繼承等問題,均可通過設立居住權來有效梳理財產歸屬,避免矛盾發生。

她舉例說,夫妻因感情破裂而離婚,約定由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定期支付撫養費。若婚內唯一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帶孩子一方可能面臨居無定所的窘境。此時,若為其設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權,讓其能繼續住在家里而不改變該房屋歸屬,則既能保障弱勢一方生存,又能保護另一方個人財產。

“設立居住權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且居住權合同只有經過登記才能生效。”陳丹妮提醒,當事人計劃設立居住權時可尋求公證機構的幫助,法律咨詢、擬定合同、辦理登記一次辦好。

(記者 曾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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