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還有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鏈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為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日前,住建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陳霄表示,近兩年來長租公寓行業頻頻出現爆雷、跑路現象,嚴重影響了租戶和房東的權益,對于租賃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基于這樣的背景,本次六部門聯合發文加強租賃市場監管,進一步強調了今年工作的重點方向。本次政策出臺由六部門聯合發布,足見其力度和重視度,政策從租賃市場參與主體到租金水平進行了全面的管控,有利于促進長租公寓行業健康穩定規范發展,同時也促使長租公寓企業將未來的重點放在精細化運營上,提升服務水平和運營能力,方能獲得長遠發展。

具體來看,《意見》提出了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管理,并實時報送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合同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陳霄認為,該條政策針對長租公寓機構存在的“長收短付、高進低出”的經營方式,通過限制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避免長租公寓機構利用提前收回的租金擴大規模或者運營,并形成租金池的現象,有利于促進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在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方面,《意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通過開設唯一的資金監管賬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之下,避免長租公寓機構由于資金問題可能產生的卷款跑路等現象,保障了租戶和房東的權益。”陳霄表示。

此外,《意見》明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陳霄表示,該條內容直指租金貸,租金貸的不合理使用成為長租公寓爆雷的一個重要誘因,政策對于此前一些長租公寓機構誘導租戶使用租金貸的現象進行了明確禁止。

標簽: 住房租賃 企業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