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針對“商住房”的限購松綁政策出現在了廣州防控疫情的文件中。昨天上午,廣州市政府印發《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在關于穩定房地產市場的內容中明確優化商服類項目建設和銷售管理,商服類項目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單元;商服類項目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已確權登記的不再限定轉讓對象。
這份通知的第31條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體措施包括:優化商服類項目建設和銷售管理,商服類項目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單元;商服類項目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已確權登記的不再限定轉讓對象。優化完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允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憑商業銀行現金保函,申請劃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資金。加大住房租賃市場扶持力度,加快撥付對住房租賃企業的獎補資金。
其實,從規劃設計層面上講,并沒有“商住房”一說。“商住房”主要是各地開發商此前銷售推廣的噱頭,一些開發商將商辦性質的房屋進行改造,并在對外宣傳時稱其具備一定居住功能,但這類房屋從規劃設計到建造、甚至到后期水電費都與住宅有明顯差別。在堪稱“最嚴調控”的2017年,北京等地都對“商住房”開啟限購。
2017年3月30日,廣州出臺“3·30新政”。其中明確,限制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規定了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這一政策直接把個人排除在銷售對象之外,最小300平方米的面積也讓此類房屋難以鉆漏洞。
不過,一年多后,廣州對此項政策稍有放松——2018年年底,廣州市國規委在官方網站上掛出《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的文件,政策規定: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去年7月16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與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廣州市商業、商務辦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工作指導意見》,《意見》也提出,廣州市內符合權屬清晰、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物業規范、完善配套、技術標準等七大要求的非住宅存量用房,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改造租賃住房。
“而這次政策則是在此前政策的基礎上,將不限售的商服類項目范圍擴大,相當于全面解禁,且可以賣給個人、沒有最小面積規定。”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分析。目前,全國嚴格商住類調控的城市基本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少數幾個城市,最嚴的是北京,商住類房屋價格已經腰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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