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
(資料圖)
即日起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
上海法院在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
以下證據材料
當事人無需向所在地的居村組織申請出具
一起來了解!
問
當事人欲向人民法院舉證證明相關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親屬關系,需要向居村組織申請提供證明嗎?
答
不需要。相關情況,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結婚證、離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籍資料等予以證明。證件或證明遺失的,當事人可向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或開具相應證明材料予以證明。
問
當事人欲向人民法院舉證證明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向居村組織申請提供證明嗎?
答
不需要。相關情況,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等予以證明。當事人未保留或無法自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依法申請調查令至所在地的婦聯組織調取,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問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需要向居村組織申請提供被執行人財產證明嗎?
答
不需要。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或者線下調查核實。
問
夫妻雙方訴訟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是否需要向村居組織申請提供財產證明?
答
不需要。相關財產證明應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供稿部門:辦公室、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信訪辦公室)、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執行局
責任編輯丨蔣夢嫻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上海高院”公眾號 ?
原標題:《當事人在上海法院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這幾類證明無需居村組織出具》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