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

作者:王紹喜(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電商直播已經成為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之一。2022年,我國電商直播市場規模達3.4萬億元,比2021年增長53%。不過,實踐中直播帶貨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商品質量參差不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售后服務無法落實等。與此同時,直播帶貨是否屬于廣告、直播帶貨中的主播是否是廣告代言人……這些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也值得關注并進行探討。


【資料圖】

以類型化方式區分直播營銷性質

對于直播帶貨是否構成廣告,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直播帶貨類似于超市賣場,主要是靠主播的現場互動來帶動銷售,屬于人際傳播,不屬于廣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廣告是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宣傳,直播帶貨既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宣傳,又使用了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符合廣告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廣告。這兩種觀點之所以截然不同,是因為對直播帶貨這一模式的解讀存在差異。

其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2021年頒布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直播管理辦法”)對直播帶貨作出規定。按照直播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直播營銷平臺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對直播營銷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商業廣告的,應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義務。“構成商業廣告”的用語表明,直播營銷可能構成商業廣告,也可能不構成商業廣告。這一模糊的用語在一些學者看來,并沒有對網絡直播營銷的性質表明立場。市場監管總局于2023年2月修訂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也規定,通過互聯網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服務,構成廣告的,應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可見,無論是直播管理辦法還是《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都沒有排除直播營銷或相關信息構成廣告的可能性。

在考慮直播營銷信息是否構成廣告時,不僅要根據廣告法關于廣告的定義來考慮,也要考慮直播營銷的現狀、特征和經營模式。對于直播帶貨中的相關信息是否構成商業廣告,宜根據類型化的做法加以區分:一是在直播中既有直播宣傳也有廣告宣傳,對于廣告宣傳,應直接認定為廣告。二是直播營銷中不直接出現廣告信息但直播間擺有商品樣品或貨架,對此展示的樣品或貨架,需要考慮直播時間長短、擺放品類、數量、直播方式等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廣告。三是對于涉及醫療、醫藥、醫療器械產品和保健食品的展示,應按廣告處理,否則將構成廣告法第16條和第18條禁止的變相發布廣告情形。四是對于主播在直播營銷中使用的話術或宣傳語,一般不認定為商業廣告,但若對直播錄屏、截屏或同時附有文字直播進行宣傳,則構成商業廣告。

綜合認定帶貨主播角色定位

廣告法將廣告代言人界定為廣告主之外,在廣告中為商品或服務作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直播帶貨中,主播對產品或服務的推薦、證明是否構成廣告代言,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主播類似于商場超市賣場中的導購,不是廣告代言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主播構成廣告代言人,因為帶貨主播的確是為商家的產品作推薦和證明,而且收取商家的費用。《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只規定直播營銷人員構成廣告代言的,應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對于直播營銷是否構成廣告代言也沒有明確規定。

主播是否構成廣告代言人,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因為它與直播的商業經營模式有關。可以根據主播在直播營銷中的角色,分不同的情況來探討:一是主播是直播營銷平臺聘請的人員,例如,京東商城或抖音視頻號聘請某藝人作為主播,此時主播可能構成該平臺的廣告代言人,但并不必然如此,需要根據實際的委托關系、費用、合同條款、責任承擔等方面來綜合加以認定;二是主播是直播間的運營者,此時主播若與商家形成廣告代言法律關系,則同時構成廣告代言人和廣告發布者,若沒有形成廣告代言法律關系,則構成廣告表演和廣告發布者;三是主播是獨立的直播營銷人員,此時主播既可能是廣告代言人,也可能只是提供勞務服務的自然人。四是主播是直播人員服務機構(即MCN)的工作人員,接受后者的管理,此時主播既可能是廣告代言人,也可能不是,而MCN則可能構成廣告經營者。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首先,消費者要了解自己所具有的權利。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監督權等權利,經營者則負有相應的義務。與直播帶貨相關,經營者采用網絡方式銷售商品的,除特殊的除外商品外,消費者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如果消費者對直播購買的商品不滿意,可以要求經營者退貨。一旦出現爭議,消費者需要了解自己有哪些權利以及什么權利受到了侵害。

其次,消費者要學會通過相關渠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面對經營者,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尋求相關方的適當支持。例如,對于直播帶貨中未能得到解決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投訴或舉報,請求行政管理部門對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懲處,也可以根據要求消費者保護協會提起訴訟或支持提起訴訟。對于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的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依據廣告法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最后,要善于保留和保存相關證據。在直播營銷中,由于直播帶貨有即時交易的特征,消費者如果沒有存有證據,將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對于主播的宣稱、直播平臺提供的相關信息,如果消費者沒有及時留存,將會給其后續維權造成不利影響。盡管消費者很難做到對直播營銷全程錄屏或截屏,但對于實質性信息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予以留存。

《光明日報》( 2023年04月08日 05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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