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請未成年人當主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主題)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對網絡主播行業發出警示。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某傳媒公司與未成年人洪某簽訂娛樂主播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傳媒公司主張依據該協議要求支付30萬元巨額違約金不受法律保護。
據了解,原告傳媒公司與被告洪某于2021年3月6日簽訂《娛樂主播經紀全約協議》,協議約定傳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擔任洪某獨家的經紀公司,獨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娛樂事業的經紀權,包括互聯網演藝、線下活動等,合作期限為36個月。協議簽訂后,洪某利用傳媒公司提供的賬號在某短視頻直播平臺上直播及發布小視頻。
協議約定,洪某每天的直播時長不低于6個小時,具體直播時間段由公司根據直播平臺特性安排,洪某必須每月按要求達到有效的直播時長和天數。協議違約責任部分明確約定,若洪某擅自終止協議,應向傳媒公司支付30萬元或洪某在傳媒公司平臺已經獲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較高者為準)作為違約金。
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在短視頻平臺直播。傳媒公司以洪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及律師費。
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傳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傳媒公司不服,上訴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中,雙方簽訂《娛樂主播經紀全約協議》時,洪某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沒有證據證明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網絡直播不適宜由未成年人進行,即使是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仍應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傳媒公司未征得洪某父母同意即為其提供網絡直播賬號進行直播活動,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還指出,《娛樂主播經紀全約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通過網絡直播履行,其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繁雜,對于未成年人而言系較為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既非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為,亦不屬于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民事活動或相對簡單直接的民事經濟行為。因此,該協議的簽訂和履行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且洪某的父母亦明確表示對案涉協議不同意且不予追認,因此《娛樂主播經紀全約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因該協議無效,協議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亦為無效,傳媒公司依據該協議要求洪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及律師費,法院不予支持。
行業內相關人士表示,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科技的迅速發展,網絡主播這一新潮職業走紅,與此同時,涉及網絡主播的糾紛越來越多。“網絡直播”迅速發展,在促進就業、拉動經濟的同時,亦滋生不少法律問題,比如傳媒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與其簽訂紛繁復雜的直播協議、主播隨意違約等。對于此類糾紛必須嚴格審查協議的效力、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作出正確認定,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