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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患病環衛工尚未痊愈即被公司遣送回鄉,因延誤治療最后死亡。法院判決公司此舉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這一案例。

羅某就職于某環衛公司,從事環衛工作。2015年6月29日,羅某因突發腦溢血入住湖北荊州某醫院治療。2015年10月13日,該環衛公司以病情較為穩定為由,為羅某辦理了出院手續,出院診斷為:腦出血、左側肌體偏癱。2015年10月13日至15日,荊州市某救助管理站護送羅某返鄉,接收單位為四川省某救助站。該站接收羅某后即安排其入住岳池某醫院治療。

2016年10月1日,羅某因腦出血、中樞性呼吸衰竭死亡。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鑒定意見,認為羅某再次突發腦出血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尚未治療痊愈,長途遣送回鄉的做法與導致其治療遷延、病情加重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羅某之子起訴稱,其父在工作時受傷入院治療,環衛公司在尚未治療痊愈時就將其遣送回鄉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某環衛公司在羅某病情尚未治愈、未查清羅某親屬的情況下,將行動不便的羅某護送返鄉,是對勞動者健康權不尊重的行為。該行為雖未直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導致了治療延誤、病情加重,應當按其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遂判決該環衛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二審維持原判。

針對該案的典型意義,法院指出,用人單位無視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將其從重癥監護室接出,并以不符合實際的理由申請救助,將勞動者長途遣返,是對勞動者健康權的不尊重。本案的審理兼顧了法理與人情,向被用人單位“甩包袱”的患病勞動者傳遞出最真誠的司法溫暖。案件引導用人單位需充分尊重患病勞動者的健康權,為患病勞動者辦理出院時,應當遵醫囑并及時通知住院勞動者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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