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資料圖】

大家通常認為,勞動者被“炒魷魚”,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但這樣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確。事實上,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情形外,在一些情況下,勞動者也會面臨“被凈身出戶”的局面。我們先來看下面的案例。

小李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入職期間,該公司沒為小李繳納社保且拖欠工資,小李多次要求公司補繳社保、支付拖欠工資未果,就提出了離職。這樣的公司,小李一天也不想多待,于是馬不停蹄地按公司要求簽了幾份文件、辦了離職手續后就走人了。

小李后來卻發現,跟自己情況相同的幾位前同事都拿到了經濟補償金,就自己沒有。小李訴至法院,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拖欠工資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以公司未繳社保、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辭職,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小李自己填寫的離職原因是“工作強度較大,無法適應”,因此,對小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為何這樣判決?來聽聽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通州區法院民一庭四級高級法官王迪: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是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用工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提出離職,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因“家中有事”、“不能適應”等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則即使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亦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在前述案例中,小李寫下的“因工作強度較大,無法適應”的離職原因,就不屬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法定情形,因此,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離職補償。

在此提醒勞動者,在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簽署材料、文件時,一定要仔細看清其中的條款,對于離職原因、補償金等內容更是應重點關注,否則一不小心可能就被“自愿”離職,錯失自己應得的權益。

俗話說“天下無不散的筵席”,無論是用人單位為了優化自身用工結構的“開人”,還是勞動者為了更好的個人待遇、職業發展空間選擇“跳槽”,切記離職方式千萬條,正當合法第一條;離職流程不規范,麻煩可能少不了;離職做個明白人,好聚好散最重要!

好了,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了,我們下期見!

監制 宋澎 蘭海燕

策劃 張偉杰

撰文 張偉杰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竇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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