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劉旭
(資料圖片)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幾年前,我來到遼寧沈陽一家地板專賣店當財務員。老板說好了每個月給我3000元工資。當時我沒想那么多,也沒簽訂勞動合同。
今年3月,公司以搬遷庫房為由把公司解散了,但并沒有給我結清工資,我也聯系不上他們。目前,我手頭還保留著跟工作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記錄單、工資抵扣明細、工資表、工資發放轉賬記錄等證明。
可是,這么多年我一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想知道,我和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我要起訴,手頭的這些材料能當證據嗎?
沈陽 羅先生
為您釋疑
羅先生您好!
在日常的調解工作中,我們一般通過以下內容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主要的依據是勞動合同,除此之外,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判斷。比如,工資支付憑證或工資流水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裝等能夠證明身份的物品;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
因此,您手頭保留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記錄單、工資抵扣明細等材料,均可作為證據,用以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以上證據材料,我們會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確認,進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對于不能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雙方當事人一方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進行開庭審理。
沈陽市皇姑區勞動爭議多元調處中心調解員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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