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評論員 楊召奎


【資料圖】

近日,兩則“表演完就將表演服退貨”的新聞引發熱議。

6月4日,有媒體報道稱,廣州一網店店主發視頻稱,最近店里被退貨的衣服都是“六一”兒童節的表演服,退回來的衣服都已經被穿過了,在打開包裹的一瞬間傳來汗臭味,有的衣服上還有疑似口紅印。

無獨有偶。近日,山西某大學搞活動,學生們在一家網店統一購買了一批表演服,令人沒想到的是,活動舉辦完學生們就集體退貨。于是店家把此事發到社交平臺,質疑學校:“這就是你們教出來的當代大學生嗎?”據悉,這20單退貨,是相同款式的 T恤,每件20.5元,總共400多元錢。

濫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現象并非最近才出現。此前也有不少賣家向媒體反映,一些買家將“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視為“試用期”“試穿期”,試用過后就退貨。更有個別消費者在線上平臺購買新品后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申請退貨,而退回的竟是高仿品或舊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網絡購物時,除了四類商品之外,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從上述規則來看,買家在七日內退貨訴求“合法合規”,但上述新聞事實卻很難讓人這么認為。

事實上,“七日無理由退貨”并非無條件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根據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10月修訂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規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但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如果衣服穿過了,而且吊牌已經剪掉了甚至還有汗味等,這恐怕不符合“商品完好”的定義。如果賣家再將這些商品弄成“新品”賣出去,對于下一位買到的消費者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另外,“買真品退假貨”牟利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主要是考慮線上遠程購物時,買家和賣家的信息不對稱有可能導致買到的東西和賣家宣傳的不符,從而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并非“七日免費試穿期”。但這個規則隱含的前提是消費者是誠信的。個別消費者利用規則來實現個人私利,不僅有違誠信原則,損害賣家的權益,也增加了社會信用成本,不利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因此,買賣雙方需要“雙向奔赴”,都應竭力守護好“七日無理由退貨”這一規則,都要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濫用權利。

對于連接買賣雙方的平臺,也應有所作為。一方面要通過明確規則、細化“惡意退貨”懲戒條款等方式,避免不誠信行為;另一方面要暢通投訴、維權渠道,讓商家同樣有發聲、申訴的機會,努力打造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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