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竇菲濤


【資料圖】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有一個弟弟一個妹妹。2021年5月,我和弟弟簽訂了分家贍養協議,約定我放棄未來繼承母親的三間北房,弟弟則將自己的兩間西房轉歸于我,母親自此由我們兄弟二人輪流贍養。但此后,弟弟以兩間西房是他和妻子共同建設、應該由二人共同簽字確認,自己文化程度較低、不能清楚理解協議約定的具體內容等為由,拒不履行協議。母親也只能跟隨妹妹生活。

請問,我和弟弟就遺產繼承、財產分配及母親贍養問題達成的協議,有效嗎?

北京 陳先生

為您釋疑

陳先生您好!

您和弟弟預先約定母親去世后的遺產分配,以您放棄未來繼承權利置換弟弟的財產為條件達成了分家贍養協議,其中弟弟用以置換的兩間西房中存在其妻子的合法權益。您作出放棄未來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時,“被繼承人”并未去世。這實質上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放棄了可期待的繼承權利,該意思表示并不能發生效力。

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中“贍養老人”的義務和“法定繼承”的權利之間,有著明確的先后順序關系,即只能在評價多盡、少盡或未盡贍養義務的事實基礎上決定繼承遺產的多少,而不能反過來以事先約定是否繼承遺產來確定如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子女以約定未來繼承權利為前提達成的贍養協議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現實中,有些家庭通過事先約定未來遺產繼承分配和如何履行贍養義務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贍養老人、繼承糾紛等問題。但在法律評價層面,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就認為這種協議是合法合規的。

根據《民法典》,繼承應當發生在老人去世后,老人去世前本無繼承一說,此時“交易”或放棄繼承權利更無從談起。但贍養老人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子女擅自為履行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附加改變未來繼承權利作為條件的行為是違背公序良俗的。

在處理贍養和繼承問題時,可以通過簽訂以老人作為主體的贍養協議+遺囑、附條件的贈予協議等其他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實現老有所養和避免繼承糾紛的良好效果。

北京房山法院長溝人民法庭 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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