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有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不能以為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萬事大吉(副題)
保潔員在上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用人單位卻認為其不屬于工傷,拒絕工傷認定申請,因此而無法報銷的醫藥費,該由誰來承擔?
日前,遇到上述“糟心事”的楊阿姨在工會的法律援助下,經過一裁兩審,終于成功拿到用人單位支付的醫療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賠償。
【資料圖】
2020年5月,家在農村的楊阿姨入職北京一保潔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為其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同年6月,楊阿姨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用5萬余元。出院后,楊阿姨回到公司要求申請認定工傷,然而,保潔公司認為楊阿姨并非為工作原因受傷,拒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無奈之下,楊阿姨只能自行向人社局提出認定申請。2020年12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9級。
2021年2月,保潔公司因楊阿姨無法再為單位提供勞動,與楊阿姨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協商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單位承諾配合楊阿姨報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楊阿姨則不再因工傷事項補償和其他補償產生糾紛,雙方簽字蓋章。
協議簽訂后,楊阿姨拿著材料到工傷支付科報銷,卻被告知,因工傷認定未在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申請,也未申請延期,故在事故發生之日到楊阿姨自行申請工傷認定之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無法進行報銷。
“公司應該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醫療費無法報銷是公司造成的,理應由他們承擔。”楊阿姨說。
然而,保潔公司表示反對,稱楊阿姨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因此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楊阿姨來到北京市順義區總工會尋求幫助。援助律師陳菁了解情況后,認真梳理了楊阿姨帶來的工傷鑒定結論、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等證據,同時結合多年的辦案經驗,為楊阿姨代書了仲裁申請書。
2021年6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裁決,認為單位已為楊阿姨繳納了工傷保險,因此醫療費不屬于仲裁的管轄范圍。同時,裁定保潔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收到仲裁裁決后,楊阿姨表示不服,遂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保潔公司賠償醫藥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共計117969.5元。
一審庭審結束后,法官組織楊阿姨、保潔公司共同到工傷支付科核實情況。工傷支付科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職工受工傷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認定工傷,如遇特殊情況應申請延期。經查楊阿姨的工傷認定時間為2020年9月,已經超過30日的期限,因此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陳菁認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便其認為楊阿姨的事故不屬于工傷,也應當提出認定申請,然后由工傷部門判定。單位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因此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損失。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援助律師的意見,判決保潔公司需要支付楊阿姨醫療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共計116887.4元。
然而,保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時福茂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醫藥費應由誰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本案中,因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且未盡到告知義務,導致勞動者該期間的醫療費用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用人單位應承擔無法報銷的該部分醫藥費用。需要提示的是,用人單位有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不能以為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萬事大吉,不按時履行申請工傷認定義務,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時福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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