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上班被同事辱罵 單位該賠精神損失嗎
因為中午吃什么的問題,一家公司的員工和公司廚師之間發生了一場微信群內的罵戰。被罵員工十分委屈,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公司應該為員工被同事辱罵承擔責任嗎?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被辱罵的員工要求公司賠償精神損失,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資料圖片)
【案情回顧】
公司員工許成(化名)因不滿公司食堂午餐的主食種類,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意見,遭到公司廚師老林(化名)的多段語音“炮轟”,其中不乏諸多不堪入耳的言語侮辱。雖然有同在微信群中的領導出來勸架,但廚師老林仍繼續惡意辱罵,給許成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壓力以致其無法正常工作。許成覺得老林對其辱罵的行為與公司的無序管理有關,于是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失。
【庭審過程】
在許成看來,自己與老林同屬一家公司,其在微信群中的發言明顯是針對自己,且言論內容粗俗不堪,充滿人身攻擊,嚴重侵害了自身的名譽權。而該群是公司組建的工作群,老林屬于公司員工,同時辱罵的內容也與其廚師職務有關,公司作為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并賠償精神損失。
公司則認為,許成與老林產生的矛盾以及其所受到的辱罵、人身攻擊等均屬于老林的個人侵權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構成了對許成名譽權的侵害。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用侮辱、誹謗、捏造、歪曲事實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且造成負面影響的,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該案中,老林在微信里的發言明顯針對許成且內容粗鄙,足以造成對許成的社會評價降低,顯然構成了對許成名譽權的侵害。
但是,許成的訴求是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法院未予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兩人產生矛盾的起因是就伙食問題進行討論,老林的侵權言論是其個人行為而非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認為許成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求于法無據,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在信息網絡科技發達的今天,因不當網絡言行引發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侵權糾紛逐漸增加,侵權主體也呈現多樣化。那么在起訴時,“我”應該告誰,誰又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呢?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該案中,老林侵犯了許成的名譽權,屬于老林的個人行為,許成應當以老林為被告,但卻對公司提起訴訟,最終被駁回了訴訟請求。因此,當權益被侵害時,我們不僅要對相關證據進行留存取證,還要梳理好民事法律關系,選擇合適的被告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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