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
在微信群內因意見不同而“互懟”,會侵犯他人名譽權嗎?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
(資料圖片)
【案情回顧】
深圳市羅湖一大型小區有居民近8000余人。小區業主自發組建“二手置換群”,群里成員有480余人。林女士、李女士、高女士均為該微信群聊成員。
去年4月,李女士看到小區內草坪出現小狗糞便的現象,在群內對小區的養犬人進行了評論。同為住戶的鋼琴老師林女士對李女士的言論感到不適,在群內制止并呼吁鄰里之間相互尊重,文明養犬。然而,群友高女士卻發言直指林女士是不文明養犬人,并將林女士及鋼琴老師的職業進行不恰當的比喻,導致爭論不斷升級。
為了維護自身名譽以及職業形象,在與各方協調無果的情況下,林女士將李女士、高女士起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
林女士認為,李女士和高女士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微信群內引導輿論扭曲事實,攻擊她是不文明的養犬人,對其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造成了間接的經濟損失。為此,林女士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發布有損她名譽權的言論,在微信群內賠禮道歉、恢復其聲譽;共同向她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李女士則認為,大家在群里聊天并不是用真實姓名,各抒己見,觀點沒有針對個人,沒有煽動群里的人。高女士也說,她們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辱罵的行為,不存在侵權。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李女士、高女士就不文明養犬的行為和現象進行批評及表達意見,是法律賦予他們言論表達自由的權利。但他們在發言過程中與林女士發生爭執,有針對性地稱林女士為不文明養犬人,并進行不恰當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語言貶損他人的人格,超出了就現象發表言論的范圍。另外,“二手置換群”微信群,是互聯網線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員人數多、傳播速度快的特點,且該社區微信群帶有一定公共屬性。李女士、高女士在該群聊中存在散布林女士為不文明養犬人的不實言論、對林女士進行不恰當的比喻、在發言中具有明顯貶損原告人格尊嚴的內容,無疑會導致林女士所在社區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造成名譽權實際受損。
【審判結果】
最后,法院判決,李女士、高女士在“二手置換群”微信群中向林女士道歉,道歉內容由法院審定。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經過執行法官審定,李女士、高女士在480余人的微信群內向林女士賠禮道歉。
【以案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恢復名譽是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在一定范圍內采取適當方式消除對受害人名譽的不利影響,以使其名譽得到恢復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具體處理的原則是行為人應當根據造成不良影響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給受害人消除不良影響。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里發表意見、社交平臺發表言論同樣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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