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資料圖片)

勞動者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簽署離職協議,可是,一些勞動者對于離職協議該如何簽、簽了離職協議后發現自己權益受損該怎么辦,并不很清楚。而因離職協議簽署不當,導致勞動者要么忍氣吃虧要么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的事也時常發生。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張女士是北京一家服飾公司的導購員。2021年11月初,張女士與公司簽訂離職協議。離職協議包括“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所有費用均已結清,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的內容。離職后,張女士發現公司在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間未給其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其社保繳納年限不夠,無法如期享受退休待遇。張女士找公司理論,要求公司支付未繳納社保的補償金4萬元。

公司認為,離職協議是雙方自愿簽署,合法有效,不同意張某的要求。

他們誰說的有理呢?離職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我們聽聽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宿云達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離職協議可能有效、可能無效,也可能被撤銷。也就是說,勞動者雖然簽了離職協議,但并不當然意味著放棄所有勞動權益,在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主張合法權益。

上述案例中,因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致使離職協議中關于社保的約定部分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依法支付張女士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5000余元。

那么,簽訂離職協議時,勞動者應該注意什么?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宿云達

首先要重視取證。勞動者可以通過錄音、微信甚至錄像等手段如實記錄跟用人單位協商離職、簽訂離職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甚至產生爭執的全過程。如其中涉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勞動者維權時有據可用,避免陷入舉證不能的窘境。

其次,勞動者離職時,應當對個人工資、績效、年假、加班費、經濟補償、社保等做到心中有數。簽訂過程中要認真閱讀協議內容。尤其是對描述不實或有異議的地方要當場提出,由用人單位作出解釋或相關承諾。

本期的小課堂就到這里了,下期再見。

監制:宋澎 蘭海燕

策劃:張偉杰

撰稿:周倩

主持:李逸萌

制作:竇菲濤

標簽: 用人單位 養老保險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