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健全勞動法律法規③】
肖竹
●觀點
(資料圖片)
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應做到體系與結構優化、適用范圍與規范內容合理、兼具保護與實施“剛性”及適應經濟、組織變革和勞動關系發展“靈活性”,更好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進程,加強重點、新興領域的立法工作中,加快推動基本勞動標準立法具有迫切的社會需要與時代意義。
基本勞動標準立法的必要性
健全的勞動法律體系需要宏觀層面的基本勞動標準法、中觀層面的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法、微觀層面的勞動合同法協同配合,發揮對勞動關系的調整作用。基本勞動標準法作為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勞動收入等基本權利的基礎性法律,因其底線性、法定性與強制性,在勞動法律體系中居于至關重要的地位。但我國現行立法中沒有使用“勞動基準”的概念,也沒有形式上的“勞動基準法”,工時、休息休假、工資、職業安全衛生、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勞動基準規范呈現出“舊、散、缺”、效力層級低、實施機制弱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體系化立法,即制定基本勞動標準法來解決。
2018年,“基本勞動標準法”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2019年,人社部啟動立法草案制定工作。作為勞動關系領域的重要立法任務,制定一部體系與結構優化、適用范圍與規范內容合理、兼具保護與實施“剛性”及適應經濟、組織變革和勞動關系發展“靈活性”的基本勞動標準法,對于健全勞動法律體系、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推動該法的立法與實施,也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所提出的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等內容的內在要求。
調整對象確定與立法結構安排
基本勞動標準立法首先應在其調整對象上取得共識。在全球產業競爭加劇、勞動力市場管制整體放松,用工、就業雙向靈活化的時代背景下,基本勞動標準立法要順應勞動力市場發展趨勢,除對標準勞動關系下的勞動基準予以重點調整外,還應覆蓋日益增多的具有模糊化用工屬性的勞動者群體,將具有一定從屬性的用工關系以勞動特別法的形式納入基本勞動標準法的調整范圍,或設置制度接口,對不同勞動者群體予以不同勞動權益配置,為“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法律制度依據。
與調整對象相適應,在立法結構上,基本勞動標準法應以總則為統攝,首先以標準勞動關系為適用場景,分章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職業安全衛生的一般性勞動基準法律規范。其后,將女職工、未成年工與童工、殘疾勞動者、高齡勞動者、學生工納入“特殊群體勞動者保護”專章,根據適用對象的特殊性和對勞動基準保護的客觀需要制定特別規則;將遠程用工、平臺用工納入“特殊用工方式的勞動基準”專章,針對特殊用工場景和不同就業形態產生的底線性且差異化的勞動基準保護需求,適用不同于一般性勞動基準的特殊規則。同時,考慮與我國現有制度和實踐相對接,與相關立法及規范相協調,在立法中對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公職人員與人事關系聘用制人員,根據不同關系屬性和事業單位類別,分別規定補充性適用、優先性適用與原則性適用的適用規則。最后,規定基本勞動標準法的實施機制與法律責任。
制度構建的主要方向與思路
“廣覆蓋”和“嚴執法”應作為基本勞動標準立法的基本目標。在具體勞動基準規則的設計上應充分衡量基準之“高”與“低”,基準形成機制之“剛”與“柔”,與相關立法及下位法的“統”與“分”,以基本勞動標準法之“立”,統籌目前勞動基準規范的“改”“廢”“釋”,為未來編纂勞動法典提供堅實制度基礎與準備。基本勞動標準立法中的制度構建方向和思路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工作時間基準需進行重大制度重構。針對目前企業不遵守工時基準現象普遍,相當部分工時基準形同虛設,“過勞死”“996”等社會問題與輿論層出不窮的現狀,應改變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形成機制的法定性和單一性,給勞資雙方在部分具體工時規則上留有協商空間。制定工作時間界定規則,完善標準工時與延長工時規則,實現加班規則的合理靈活化與執法嚴格化。針對不同產業、崗位建立差異化的工時基準適用、減損或例外性規則。完善非標準工時制,統籌考慮綜合計算工時與不定時工時的適用范圍確定、崗位性特殊工時規則構建、特殊工時審批制的效力與實施問題。納入夜班、輪班、彈性工作時間的基準規則。
第二,休假基準立法需以類型化實現規范的體系化。以勞動者原因不能工作與法定勞動義務免除這兩類作為休假類型化的法理基礎,統合目前制度與實踐中名目繁多的“假”,并予以體系性規范,前者包括病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事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后者包括帶薪休假與法定節假日。在類型化和體系化基礎上,對各類休假的條件、程序、實施方式、待遇、工資給付與未休假的經濟補償、各類假之間的關系處理等予以規定。
第三,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作為工資基準制度完善的重要指引。這就要求基本勞動標準立法,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厘清并統一其內涵與內容,并通過更加科學的動態調整機制實現最低工資水平的合理增長,切實發揮對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托底作用。其次,要加強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善用工主體欠薪責任追究機制,保護勞動者合法勞動收入所得。同時,要進行工資基準的重要制度補缺,明確各類工資計算基準含義,建立合理的勞動定額確立機制,明確特殊情形導致用工主體停產停業時的工資給付規則,并給勞資雙方留有合理的協商自決空間。
第四,設置“職業安全健康與勞動者人格保護”專章,規定一般性職業安全健康條款和用工場景中勞動者人格權保護的特殊規則。在我國短期內難以制定統一的職業安全健康法、現行立法難以有效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的背景下,將其納入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有利于發揮統合功能,為未來職業安全健康立法的體系化提供指引。在民法典已有的人格權保護之外,為應對數字時代用工管理手段對勞動者人格權的侵害,在基本勞動標準立法中應就用工場景中勞動者生命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用人單位防范職場性騷擾義務等予以特別規范。
第五,協同完善基本勞動標準立法的實施機制,著力解決勞動監察執法弱化和勞動基本權利實現爭議化問題。目前,我國大部分勞動基準類案件都存在公法屬性的勞動監察與私法屬性的勞動爭議處理并行的救濟程序,但二者關系尚未理順。基本勞動標準立法應設計公、私法救濟的協調處理機制,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力量,解決大量訴求需要經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問題。同時,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并納入“實施機制與法律責任”專章,與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協同配合,形成“剛柔并濟,內外兼治”的勞動法律監督模式。
(作者為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執行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