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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際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源頭治理、強化協商和解、做實多元調解,更有效地發揮協商調解的前端性、基礎性作用。這既是廣大勞動者的福音,也是為更好地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并朝多元預防調處邁出的重要一步。
《意見》所聚焦的主要是在勞動人事爭議發生之后,如何通過“協商調解”用最快、最有效的方式,把矛盾在基層化解。這是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后,最希望得到的解決方式。因此,《意見》一經頒布,就受到了勞動者的廣泛關注。在建立和諧勞動關系過程中,不僅需要在妥善化解勞動爭議上下功夫,還需要加強源頭治理,減少勞動爭議發生的可能。
隨著用工形式和用工主體的多元化,勞動爭議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具有件數多、分歧大、調解難的特點。據報道,2021年,全國共辦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263萬余起,涉及勞動者285萬余人。如何減少或者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成為廣大勞動者關注的焦點。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行業規范,都對用人單位在規范勞務用工方面作出了剛性的規定和要求,這是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底線。對于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打著規避用工風險的旗號,不惜犧牲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應加強打擊力度,讓其付出的代價遠大于違法成本。
其次,勞動者也要知法和學會用法。要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的認知和了解,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要及時提出來,要敢于說“不”。
第三,勞動執法部門以及工會和各級協調組織,要主動深入到用人企業宣傳法律知識、講解法律法規,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協商機制,要讓學習勞動法律法規變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自覺行動。還要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在加強隱患排查化解上下功夫。要將爭議發生后勞動者的“上訪”,變為監管部門深入到用工企業和勞動者中間,開展爭議預防工作的主動“下訪”,做到事前法律宣講到位、事中檢查監督到位、事后協商調解到位。
解決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有效地避免矛盾的發生。只有用人單位把尊重法律、尊重勞動者變成自覺行動,勞動者才能放心勞動、安心勞動、集中精力勞動,真正享受到勞動帶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