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任性”調崗 消極怠工吃大虧(主題)

調崗降薪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引發勞動爭議的事項。在企業看來,作為用人單位,對員工調崗降薪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權的需要和體現;一些員工認為,所調崗位不符合實際情況,其實是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


(資料圖)

當遭遇調崗降薪,員工應當如何做才是最佳選擇?

從經理降為保安員,工資每月少4000元

被告知調崗降薪后,家住新疆塔城市的王某文以消極怠工的方式應對,喪失了部分應得的權益。

王某文原是新疆塔城市某保安服務公司經理。2020年12月,該保安服務公司免去了王某文的經理職務,并將其調整至保安員崗位工作。2020年12月、2021年1月,王某文以其他保安公司代理人的名義先后與兩所學校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書》,其原單位得知后做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書。

該案經過一裁兩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塔城市某保安公司將王某文從經理降為普通保安人員,并將其勞動報酬從6600元降至2600元,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但王某文應當采取正當理由維護合法權益,不能以免除職務為由脫崗曠工,消極怠工。并且,王某文與其他保安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因此,塔城市某保安公司與王某文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為合法解除。

最終,法院判定塔城某保安公司支付王某文2020年1月至11月的獎金9163元,駁回王某文其余訴求。

單方面調崗,員工不必無條件服從

同樣面對企業單方面調崗,董某翔理性對待,最終討回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董某翔在2019年被調入新疆某巖土公司,任綜合管理部副經理。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表明:“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A類,屬于建筑類施工企業,因工作流動性強,工作地點隨工程項目變動,合同履行地因工作需要而變動,具體地點不在合同內單獨約定……”

2021年1月22日,該公司決定將董某翔調離烏魯木齊市機關綜合管理部工作崗位,調整到重慶市巫山縣某工程項目部任三級科員,并要求董某翔在通報之日起5日內務必到崗報到。

董某翔對此不認同。半個月后,該公司給工會提供情況說明“截至目前董某翔并未到巫山縣某工程項目部報到,已連續曠工15日以上”。隔天,公司給董某翔出具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并拒絕給予任何補償。

該案訴至法院后,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合同約定了崗位調整,但該公司將董某翔從一個城市調整到另一個城市,不符合合同約定工作地點隨工程項目變動、工作需要而變動的要求,已經超出了純粹工作崗位調整的內容。在董某翔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將其調離機關綜合管理部崗位,調整為三級科員的行為也不符合合同規定。公司認定董某翔未到崗行為屬于曠工,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沒有與董某翔協商一致,單方面調崗,董某翔有權拒絕。

最終,法院判定新疆某巖土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董某翔賠償金。

調崗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陳某郡與新疆某銀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根據崗位協議確定,之后又簽訂了《崗位協議書》明確其崗位為該銀行運營管理部信息科技崗。

去年,該銀行以“陳某郡不能勝任目前工作崗位,需進行調整”為由,將他調整到營業部,并要求其在三日內到崗。陳某郡不同意,向人力資源部發送了“不同意調崗”為標題的郵件,當日得到回復稱“崗位調整為黨委研究作出”。陳某郡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新疆某銀行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陳某郡調整崗位是因其工作能力問題,僅憑該單位黨委決定,不符合調崗條件。

新疆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婷提醒:“公司調崗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私自調崗。私自調崗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切不可消極怠工,以不上班對抗單位?!?/p>

標簽: 消極怠工 保安公司 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