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
(相關資料圖)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一字之差,其中的權利義務迥異。近日,新疆一家文化公司在聘用人員時,以簽訂勞務合同為由,否認了與務工者孟某的勞動關系。一案兩審,法院最終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案情回顧】
2021年,新疆天某文化公司承接了新疆喀什地區疏勒縣某小區街道裝飾工程項目。其間,根據施工要求,公司需要臨時雇傭當地人員。
孟某就是該工程項目臨時雇傭的人員之一。在施工期間,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分兩次委托該文化公司向務工人員發放了勞務費。2021年9月,孟某在外發生交通事故,需要資金住院治療,該公司墊付了20600元。
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了勞動仲裁,根據疏勒縣勞動仲裁委做出的裁決書,確定孟某與天某文化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文化公司不服,向疏勒縣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過程】
天某文化公司認為,公司和務工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并不是勞動合同,合同明確了雙方是勞務關系;其次,公司發放的勞務費實際上是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支付,公司和孟某都受到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約束;最后,孟某是當地農民,參與勞動的崗位并不固定,也沒有按月發放工資。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孟某認為,一方面自己受天某文化公司管理,屬于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是上下級隸屬關系,另一方面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明確規定了工作內容、時間、地點、勞動報酬等信息,符合勞動法相關要求,雙方的確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孟某與天某文化公司雙方雖然名義上簽訂的是《勞務用工合同書》,但從合同的內容上看,雙方約定了涉案工程項目的起止時間、工種、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尤其是合同書明確約定了孟某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嚴格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如未按公司的要求完成任務,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雙方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書》其實質是雙方達成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且在工程實際施工期間,孟某也是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地上工作,受公司管理。所完成的工作內容也是由公司指派,工資報酬是日薪結算,月薪制發放。
【審判結果】
一審認定孟某與天某文化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天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如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從用工主體來看,勞務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中一方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
從勞動風險來看,勞務關系中勞動風險自行承擔;而勞動關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
從用工管理來看,勞務關系中,雙方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人身隸屬關系,雙方都有權中斷勞務關系,并且用人單位沒有對職工進行處分等權利;勞動關系中,員工需要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對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和規定等行為有權依法進行處理。
從薪酬來看,勞務關系中薪酬均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存在財產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并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雙方之間存在財產隸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