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相關資料圖)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周倩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家生物公司的老員工,入職十多年。公司有打卡上班的規定,為了方便,我將員工胸卡的權限復制到自己的手環中,并有過幾次與同事互相代打卡上班的行為。

2016年公司員工手冊做出規定:“公司禁止未經授權以任何形式復制軟件、篡改、偽造員工本人的考勤記錄,或協助篡改、偽造其他員工的考勤記錄等不誠信或欺騙行為,累計三次(含)以上讓別人或替別人打卡等行為”,均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接到保安舉報,稱看見我拿兩張員工胸卡進行打卡,并有偽造員工胸卡的違紀行為。在通知工會后,公司向我送達嚴重違紀通知和勞動關系解除確認函,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

我覺得自己是老員工了,犯錯被批評教育甚至扣獎金都行,但開除我的處罰就太重了。

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嗎?

北京 李先生

為您釋疑

李先生您好!

您在未經公司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將員工胸卡的權限復制到手環中,并交由其他員工代打卡和替其他員工打卡,這屬于偽造自己考勤記錄及協助他人偽造考勤記錄的不誠信行為,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嚴重違紀情形。故公司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您無權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有關員工考勤制度的具體規定,符合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實際需要,且沒有超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圍,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有關工作安排和基本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的,用人單位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故不能到崗工作的,應按用人單位的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在此也提醒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才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權利,才能有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良好社會風氣的弘揚。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積極探索員工管理方式方法,開展企業文化培訓,提升團隊凝聚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引導勞動者貢獻自己的力量。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張潔 金銘

標簽: 用人單位 考勤記錄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