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公司解聘決定顯失公平,應支付違法解約賠償金9萬元(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唐姝)員工工作期間與公司總經理發生沖突,后被公司以“工作期間打架斗毆”為由辭退。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從行為手段、行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不足以認定員工與總經理的沖突是打架斗毆,公司對員工作出解聘的決定有失公平,判決維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萬元。


(資料圖片)

2021年5月,合肥某科技公司研發人員李某因不滿公司要求其簽署的一項評估報告,在公司內與總經理發生了沖突,并有短暫肢體接觸。不久后,李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該公司認為,李某在上班期間越級闖入總經理辦公室,宣泄不滿并主動挑起爭端,對總經理進行人身攻擊從而使雙方廝打起來的行為,完全符合雙方簽署的聘用人員協議書中“工作期間打架斗毆”情形。李某不服從管理和挑釁的行為,嚴重擾亂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辦公經營。

李某認為,其在工作期間和總經理打架斗毆,屬于公司單方面的陳述和認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其支付賠償金。

被辭退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其提出的賠償金要求得到了支持。

該公司不服裁決,將李某起訴至合肥高新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關系,是對勞動者最為嚴厲的懲處措施之一,應當對適用情形嚴格把握。

法院認為,從整起事件的發展脈絡來看,李某與總經理因工作事宜發生爭執,并由此發生身體接觸,雙方均存在處事不當,由此界定行為性質為打架斗毆,且沒有以相同態度對待或處理雙方當事人,而將主要責任歸于普通員工李某,顯失公平公正。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存在其他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

據此,合肥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萬元。

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從行為手段、行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尚不足以認定李某與總經理此次沖突屬于打架斗毆。

合肥中院還認為,公司對沖突一方李某作出解聘決定,稱對沖突另一方總經理作出扣減獎金決定,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公司主張案涉沖突為雙方打架斗毆,但又對沖突雙方作出明顯差別處理,有失公平。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簽: 工作期間 勞動關系 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