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
勞動合同,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處于被動地位,但只要把握住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收集好相關證據,未簽勞動合同也能夠確定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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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駕駛員與物流公司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成功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12日,陶某進入新疆阿拉爾市某物流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駕駛員,由物流公司提供車輛,工作內容為貨物運輸,平時工作聽從車隊負責人安排,勞動報酬按月發放,但物流公司既沒有與陶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其繳納社會保險。
為確認勞動關系,2021年9月29日,陶某向第一師阿拉爾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結果是陶某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物流公司不服,上訴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
庭審中,雙方出具了書面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人證言等證據。
物流公司認為,陶某所在車隊的駕駛員系流動性、替代性較強的崗位,不受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約束,帶隊人統計的工作量僅作為發放報酬的計算依據,不具有考勤管理和績效考評性質,雙方之間并未形成穩定、緊密的人身依附關系。同時,陶某的妻子代其簽署了《勞務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陶某表示,其從事的運輸工作是公司業務的核心環節,其本人按照公司的訂單要求接受車隊的管理,獲取勞動報酬,是典型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現經濟上和組織上的控制,具有人身隸屬性的表現。
法院認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是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根本標準。隸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從勞動關系的財產屬性看,勞動關系的建立需要有雙方的合意。從勞動關系的人身從屬性看,勞動者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支配。
【審理結果】
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與陶某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符合勞動法律關系的內涵,故駁回物流公司主張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物流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法院認為,物流公司具有用工單位的主體資格;陶某駕駛物流公司的車輛工作,接受帶隊人根據公司的安排對其進行管理、監督,公司根據陶某運輸的次數、方量向其發放報酬。雖然受到當地季節和經濟運行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物流運輸企業駕駛員的流動性,但這并不能否認用工主體和勞動者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陶某提供的運輸作業屬于物流公司的主營業務,駕駛員亦屬于必要性崗位。綜合上述三方面因素,雙方關系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成立。
法官提醒,雖然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能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勞動者一定要盡可能保留能夠證明自己付出勞動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