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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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老王是我的朋友。5年前,老王以其公司業務發展為由向我借錢,我們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金額為100萬元。誰知到了約定還款日期,老王僅償還了本金20萬元,我多次向他討要均未果。我知道老王與其妻子劉女士共同持股經營一家公司,因此我便向劉女士提出還款請求。可劉女士卻認為,老王與我借錢的事她不知情,且她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名。這筆錢她也從未見過,更沒有用于家庭開支。她與老王的公司注冊成立時間遠遠晚于借款時間,該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閉了,自己從未參與經營。劉女士還告訴我,老王的借款用于其經營的另一家公司,劉女士不是這家公司的股東,因此這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請問,老王向我借的錢,我可以找他的妻子劉女士討要嗎?

北京 老林

為您釋疑

老林您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既要注重維護婚姻外善意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保護婚姻關系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負有舉證責任,不能僅因被告雙方為夫妻關系或存在共同生產經營等情形即判定雙方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類型主要包括夫妻雙方合意形成的債務、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債務以及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其中,雙方合意形成的債務既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的事后追認;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滿足借貸時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的意圖,欠款有實際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實,且一般借款金額需在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圍內;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則需要根據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共同經營的身份、借款的實際用途、不知情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綜合考量。

您的朋友老王雖與劉女士共同經營一家公司,但老王本人還同時經營另一家公司。如果無法證明債務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產經營,那么老王欠您的這筆債務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無需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陳一帆

標簽: 夫妻共同債務 生產經營 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