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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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離職后還能索要銷售提成嗎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王鑫 方大豐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兩年前入職了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從事二手房中介銷售工作。因個人原因,這份工作我只干了一個月,就提出了辭職。經房地產經紀公司同意后,我離開了工作崗位。
離職后的次月,我得知自己在職期間參與銷售的一套房子完成過戶,就致電公司要這筆銷售的4600元提成。不料公司卻以我解除勞動合同時,房屋買賣雙方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且入職簽訂的保密協議約定員工離職后無權獲得提成為由,拒絕向我支付銷售提成。
我后來查看了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的崗位考核及業績分配協議和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確實約定:勞動者擅自離職或單方辭職未經用人單位書面批準的,用人單位有權處理勞動者離職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務和離職后所收到的提成,甚至可將該部分提成歸入用人單位。
請問,我和公司當時簽的這份保密協議合法嗎?我還能不能拿回這份工作提成?
湖南 小李
為您釋疑
小李您好!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顯然,房屋銷售提成屬于工資構成中的計件工資的一種,屬于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完成該計件工作后依法足額支付。
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雖然房屋買賣雙方尚未辦理過戶手續,公司未收到房屋買賣方手續費,但您在從事房屋銷售過程中,已完成了崗位職責,履行了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為公司創造了經營利潤;且您離職后房屋已順利過戶,公司拒絕支付提成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存在。
因此,本案中公司拒絕支付您的銷售提成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不能以合同約定對抗法律強制性規定。另外,您是經過公司同意之后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也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的擅自離職和單方辭職未獲同意的情形。因此,我認為房地產經紀公司應依法全額支付您的工資提成。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