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評論員 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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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工人日報》近日報道,在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一家企業做風鉆工的黃億燕,在拿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后,向當地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被要求補交證人證言材料否則不予受理一事,引發熱議。從法律法規的角度講,證人證言不是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在媒體報道之后,有關部門去黃億燕的原單位進行了調查核實,最終受理了他的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證人證言不是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但現實中,一些地方的人社部門卻將其作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否則不予受理。黃億燕的遭遇并非個例,類似事情也不只是發生在河南欒川一地。許多律師和勞動者就反映,類似情況在多地存在,讓不少勞動者感到為難甚至被迫放棄維權。在一些地方,必須提供證人證言儼然成了勞動者工傷維權的絆腳石。
從一些地方的實踐來看,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如果能夠在法律法規要求的必備材料之外,再提供證人證言材料,就可以走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能盡快拿到工傷認定書,從而可以盡快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這是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推進工傷認定優化流程、精簡環節的成果之一。
也就是說,在工傷認定申請過程中,證人證言這一材料有更好,沒有也無妨。然而,有些地方卻擅自加碼,把“有更好”變成“必須有”,把“非必要”變成“必須要”,人為地把證人證言變成了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的一大負擔。有的地方要勞動者提供兩份證人證言,有的地方要求三份甚至四份。在工友作證可能會被單位“穿小鞋”的情況下,勞動者要達到這一要求,難度可想而知。
一些地方為何在工傷認定申請上擅自加碼?主要還是缺乏擔當意識、責任意識。
根據相關規定,受理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之后,人社部門需要去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核實,以確保工傷認定結果的準確性以及相關認定過程的合法性。然而,一些地方的人社部門以基層工作人員少、缺乏執法權等為借口,不愿去進行調查核實,而是要求勞動者自己提供證人證言。這樣一來可以減輕自己的工作量,二來可以避免因為誤判給自身以及單位帶來麻煩。
有關部門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把本該由自己承擔的責任與風險轉移給了勞動者,說到底就是懶政惰政。遭受工傷的勞動者維權程序本就復雜且不易,如今有關部門再設卡加碼,無疑會加重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讓他們的維權之路更加艱難。這種做法既背離了工傷保險制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初衷,又與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相悖,其最終消耗的是群眾的安全感,損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目前,海南省已經對這一問題亮劍。2021年11月,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工傷認定便民化服務工作的通知》第三條明確,全面梳理工傷認定所需證明材料,非法定證明材料,如證人證言等,不得作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必備材料。
海南省的做法是對工傷認定申請中將證人證言從“非必要”變“必須要”的及時糾偏,也是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便民化服務工作的通知》中關于“取消不必要或重復提交的證明和材料”要求的具體體現。
我們期待,其他省份特別是存在類似問題的省份也應該及時跟進,舉一反三,全面梳理,盡快清理非必要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唯其如此,證人證言才能回歸其助力勞動者更便捷維權的屬性,而不至于成為勞動者的負擔。唯其如此,勞動者的工傷維權之路才能變得更加便捷更加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