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短時間內的較大金額轉賬,是贈與還是借款?向戀人轉賬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義數額的款項,分手后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嗎?
情濃時轉賬50余萬分手后要對方還錢
張麗(化名)通過網絡認識了王華(化名),倆人在2017年初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張麗經常向王華轉款。
2020年初,張麗提出分手并要求王華出具借條。王華拒絕張麗的要求,兩人因此產生糾紛,張麗訴至法院,要求王華返還欠款。
張麗稱在戀愛期間通過支付寶、微信及銀行多次向王華轉款,共計519246.06元。其中單次轉賬金額為52元、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款項,是對王華的贈與;其余514770元的款項,是出借給王華的借款,但是并沒有寫借條。
王華稱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共向張麗轉賬176210.88元,也沒有要求張麗寫借條或是收條。
法院查明,張麗與王華交往期間,互相轉賬持續時間較長,且數額有零有整。其中有兩個較大額的轉賬:張麗在一周內頻繁向王華轉賬累計10萬元;張麗在六個月內向王華轉賬累計13.6萬元。
張麗稱10萬元是王華因投資日料店向她借款;王華則稱是張麗贈與他購買翡翠、玉石,但未提交任何購買記錄或實物予以證明。另外13.6萬元,張麗稱是王華向她借款用于股票投資;王華則稱買股票了,但是屬于雙方共同投資行為,且已經虧掉了,但是沒有提交證據證明。
法院認為,上述累計23.6萬元轉賬,顯然已經超出了戀人日常交往范疇。張麗雖然僅提交了轉賬憑證而沒有借條,但戀人之間借款不要求對方出具借據等債權憑證符合生活常理,且結合轉賬金額及雙方陳述,張麗說是借款具有較大可能性。
王華雖對張麗的主張提出反駁,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并且其陳述相對缺乏合理性。故法院認定23.6萬元是張麗與王華之間的借款。
法院認為,其他涉案轉賬時間跨度較長,單筆金額不大。張麗主張是借款,但沒有做出合理的解釋。這些款項往來發生在雙方戀愛的特殊時期,互相轉款用于生活開支,或者互相有小額贈與均有較大可能性。因此其余部分款項不認定為借款。
最終法院判令王華應向張麗償還借款本金23.6萬元及相應利息。
戀人間轉賬520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通常認定為贈與
珠海中院法官陳瑩表示,由于處在戀愛的關系中,情侶之間的借款通常不會寫借條。
本案中,張麗只提供轉賬憑證,沒有借條或者雙方商議借款或者確認借款的聊天記錄,導致相互間的轉賬是贈與還是借款成為爭議焦點。
在日常生活中,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在熱戀中,借款也應該留存相應憑證,如借條、確認借款的聊天記錄、轉賬的備注等。
法官提醒,戀人間的轉賬是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數額的款項,通常會被認定為對對方的贈與。
熱戀中的情侶切忌被愛沖昏頭腦,如果真有借錢的意思,哪怕是戀人也盡量說清楚,還要保留借條或者聊天記錄等憑證,莫要等到分手后讓金錢糾紛耗盡彼此最后的情誼。
(記者 魏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