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認識了一個“炒股高手”,炒股特別厲害,他說可以幫忙炒股并口頭約定收益五五開。不料,劉先生加大投資后連本金都產生了虧損,一怒之下,劉先生將這位“炒股高手”起訴至法院。他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

托人炒股虧損后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劉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炒股高手”江某,江某自稱是股票經紀人并承諾每年幫其炒股賺取1000倍的盈利。于是,劉先生便與江某達成口頭協議,全權委托江某炒股,約定收益由雙方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劉先生將其股票賬號及密碼告知江某,當時劉先生的賬戶資產金額為30萬元。2020年8月,經過江某的操作后,該股票賬戶的資產金額增至60余萬元。劉先生爽快地按照雙方約定將收益的一半支付給了江某。

之后,江某以該股票賬戶的剩余資金40余萬元繼續(xù)為劉先生炒股。但股市波動,直至2021年2月劉先生收回該股票賬戶的控制權時,賬戶余額僅剩20余萬元,出現了虧損。

劉先生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江某返還分紅款及利息,并賠償股票本金損失及利息,合計30多萬元。

劉先生訴稱,江某未在證券公司任職,也未取得證券從業(yè)資格證書及證券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證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雙方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即便有效,江某也是委托關系中的過錯方,未履行告知義務,未在買賣股票時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及時告知有關情況,嚴重侵害了其知情權,同時江某還作了一周年“保底1000倍收益”的承諾,上述行為存在重大過錯。

江某則辯稱,劉先生主張的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并非規(guī)范私人之間的委托炒股行為,本案是委托理財法律關系,其謹慎履行受托義務,按照劉先生委托進行炒股事務,根據炒股記錄,其有賺有賠,不管盈虧都及時報告給劉先生,沒有隱瞞,不存在過錯。劉先生在未到一年的操作期內,未經協商單方終止委托關系,是劉先生的責任。同時,其否認曾向劉先生承諾一年1000倍收益。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增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劉先生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關于劉先生與江某的委托理財合同效力問題。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該資產投資于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費的經濟活動。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又稱民間委托理財,民間委托理財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專門法對金融機構的委托理財活動加以規(guī)范,并不適用于受托人為自然人的民間委托理財。

本案中,劉先生稱江某未取得證券經紀資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主張涉案委托理財合同無效,適用法律錯誤。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委托理財協議,但江某已經實際代為履行了炒股的義務,涉案委托理財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

關于江某是否應向劉先生返還分紅款及利息,并且賠償股票本金損失及利息問題。本案中,劉先生主張江某未按照其要求報告委托事項的處理情況,但劉先生作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買賣前要征得其同意,該主張與劉先生承認全權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實相悖。劉先生稱江某作了保底承諾,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視頻和截圖等證據均沒有江某承諾保障涉案本金的內容。從聊天記錄內容看,江某關于年賺1000倍收益的意思表示僅是對之前炒股業(yè)績的反饋,并未體現出保底承諾一周年1000倍的意思表示。

股票市場本身極具風險,市場走向、股市波動并非江某個人所能掌控,劉先生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單方終止委托關系,委托期間尚未滿一年,不能得出江某違反上述承諾的結論,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因江某的過錯或超越權限造成其損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醒:股市有風險,理財需謹慎

投資者在委托他人理財或購買理財產品時,要提高風險意識,保持理智和謹慎,應當正確認識收益與風險。

不要輕易被“保底承諾”“收益率高”等廣告語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機構理財時,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莫因“口說無憑”而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記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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